一般來說,金斯頓大學的學生在被通知需要參加申訴聽證會后,申訴委員會將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開會,通常在一個月內(nèi)。可能的情況下,日期將根據(jù)學生的方便而定。具體的申訴聽證會程序如下。
一、聽證會準備
聽證會前至少10個大學工作日,大學將寫信給學生,告知聽證會的詳細情況,包括申訴委員會的成員,并要求學生在5個大學工作日內(nèi):
1、確認出席聽證會,并對安排感到滿意;
2、確認陪同參加聽證會的人員的姓名和關系;
3、確認學生希望在聽證會期間傳喚的任何證人的姓名和關系;
4、提供希望申訴委員會考慮的、在申訴程序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尚未提交的任何其他證據(jù);
5、提供在規(guī)定范圍內(nèi)尋求的結果。

二、聽證會程序
1、學生將被邀請聽取項目小組的證詞,相關學院的院長(或被提名人)將被邀請聽取學生的證詞。學生或教師的任何證人只允許在作證期間出席聽證會。
2、申訴委員會有權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傳喚獨立的外部專家或顧問。
3、學生應該親自出席聽證會。如果學生缺席,申訴聽證會將繼續(xù)進行。特殊情況下,如果有證據(jù)表明學生無法遵守這一條件,例如學生因病無法上學,申訴委員會主席可以免除這一條件。
4、學生有權傳喚他們選擇的能夠在申訴聽證會上提供與所考慮問題相關的信息的任何證人。教職員工也有權傳喚他們選擇的能夠在申訴聽證會上提供與所考慮問題相關的信息的任何證人。證人不能代表學生提問,只能在提供證據(jù)時在場。
5、申訴委員會將考慮證據(jù),并就以下可能性達成一致:應要求重新考慮評估委員會最初的決定;或者評估委員會的決定應該有效。
6、聽取了所有的證據(jù)后,申訴委員會將召開秘密會議來考慮他們的決定。因此,學生和教師將在五個大學工作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被告知申訴聽證會的結果,并獲得一份報告副本。
7、申訴小組的決定是最終決定,除非有證據(jù)表明程序嚴重違規(guī),否則不得對其提出進一步申訴。
如果金斯頓大學申訴小組決定要求評估委員會重新考慮其決定,則必須盡早進行,通常在20個大學工作日內(nèi)進行。學生必須在評估委員會會議后的五個大學工作日內(nèi)被告知會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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